专业知识导航
服务信息中心
最新信息
热门点击
站长推荐
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,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),明确自2010年7月1日起,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%的部分,凭工会组织开具的《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同时,通知规定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0]678号)同时废止。
旧一篇:海南省/海口市工商局哪些类型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审计报告? | 新一篇: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已经有0人评论该文章! 查看所有评论
这里是评论的动作,做发表评论的录入框